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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提交劳动合同系伪造 劳动者终获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

来源:  作者: 时间:2019-11-21 18:25:15

 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1月6日进入某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公司没有为李某某缴纳社会保险。2017年5月底,李某某离开该公司工作岗位。李某某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解除与该公司的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二倍工资差额、加班费等若干。在仲裁过程中,该公司提交《劳动合同书》上“李某某”的签字是否为李某某所签,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送检的《劳动合同书》中乙方处“李某某”签名字迹不是李某某所写。仲裁机构于2018年4月20日作出裁决书,支持了李某某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以及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该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东营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仲裁裁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与李某某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该公司未与李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依法为李某某缴纳社会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法院依法判决解除李某某与某公司的劳动关系,该公司支付李某某双倍工资78743.34元、经济补偿金12941.9元。判决后某公司上诉,市法院裁定维持原判。